新保: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遭處分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三年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9925)新保本公司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本處礁溪、太平山、冬山、南澳等工作站及和平駐在所、員山生態館、長青資源調查隊部及百年舊書攤辦公室共8處電子保全服務」(下稱「第1案」)及「103~104年度機械保全系統勞務服務採購案」(下稱「第2案」)採購案
4.事實發生日:105/05/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處分機關主張本公司辦理第1案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及4款之情事,辦理第2案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4及12款之情事,致違反政府採購法,本公司遭處分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三年。處分機關主張之上開事由,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認定,係本公司前員工因個人身體健康因素所為,本公司亦為被害人。
6.處理過程:本案經依法辦理異議、申訴程序後,招標機關仍將本公司登錄政府採購公報,本公司已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此停權處分對本公司其他民營業務、海外市場及轉投資業務並無影響,僅對本公司未來三年投標公共領域之權利稍有影響,目前之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
評估本處分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等影響屬可控範圍內。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除已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外,並將依法尋求所有救濟途徑,以確保公司及股東權益;同時,亦加強同仁法令教育訓練及內部督導查核機制,並要求全體同仁嚴格遵守法令,謹慎履行契約。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