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光保全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說明

日 期:2016年05月20日

公司名稱:新光保全 (9925)

主 旨:新光保全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說明

發言人:黃春明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本處礁溪、太平山、冬山、南澳等工作站及和平駐在所、

員山生態館、長青資源調查隊部及百年舊書攤辦公室共8處電子保全服務」(下稱「第1

案」)及「103~104年度機械保全系統勞務服務採購案」(下稱「第2案」)採購案

4.事實發生日:105/05/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處分機關主張本公司辦理第1案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第1項第2及4款之情事,辦理第2案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4及12款之

情事,致違反政府採購法,本公司遭處分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三年。處分機關

主張之上開事由,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認定,係本公司前員工因個人身體健康因素

所為,本公司亦為被害人。

6.處理過程:本案經依法辦理異議、申訴程序後,招標機關仍將本公司登錄政府採購公報

,本公司已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此停權處分對本公司其他民營業務、海外市場及

轉投資業務並無影響,僅對本公司未來三年投標公共領域之權利稍有影響,目前之營運

及財務一切正常。

評估本處分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等影響屬可控範圍內。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除已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

分外,並將依法尋求所有救濟途徑,以確保公司及股東權益;同時,亦加強同仁法令教

育訓練及內部督導查核機制,並要求全體同仁嚴格遵守法令,謹慎履行契約。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