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電子》訴求解任漢唐2董事,投保中心二審敗訴

【時報-台北電】漢唐 (2404) 表示,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以漢唐董事陳朝水、李惠文二人有不適宜擔任董事情事,訴請裁判解任渠等董事職務。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該中心之訴後,該中心上訴並變更請求解任被上訴人二人於漢唐104年6月16日起至107年6月15日之董事職務。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此變更之訴。

當事人及漢唐於審理過程中均依法進行答辯。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該項判決影響。(編輯整理:莊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