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兆豐金(更正)本公司擬以發行國內交換債方式處分臺企銀(2834)持股

日 期:2015年05月26日

公司名稱:兆豐金 (2886)

主 旨:(更正)本公司擬以發行國內交換債方式處分臺企銀 (2834) 持股

發言人:王起梆

說 明:

1.證券名稱:

臺企銀 (2834) 普通股股票

2.交易日期:104/5/26~104/5/26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尚未處分

4.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尚未處分

5.與交易標的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為交易標的公司之大股東

6.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本公司持有臺企銀636,481,677股、成本6,078,607,136元、

持股比例12.01%,本公司已將全數持股交付予華南銀行辦理信託

7.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

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

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1)有價證券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之比例:99.34%

(2)有價證券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之比例:108.13%

(3)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不適用

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本公司投資臺企銀之後續處理規劃

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1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

11.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04年5月26日

1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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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5月25日

13.其他敘明事項:

(1)前述交易日期及交易金額為必要輸入欄位,惟本公司

尚未處分,故先輸入董事會決議日期及持股成本。

(2)本交換債單一投資人認購比率上限為發行總面額之5%,

屬同一關係人之投資人認購比率上限亦以不超過發行總面額

之5%為原則,本案承銷團將參照前述比率限制辦理詢圈配售。

(3)依據銀行法第25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

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者,應事

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

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

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本案投資人依發行及交換辦法

行使交換權,將所持臺企銀交換債轉換為臺企銀普通股股票時,

如持股情形達到銀行法第25條所訂門檻,應依銀行法第25條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