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椿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0萬股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6215)和椿-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28
2.預計發行價格: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並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由董事會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既得條件:
認股人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屆滿下列期間後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並同時符合既得期間各年度屆滿前一年度員工個人達成所訂之工作績效目標、對公司整體或特殊功績等,分別依下列比例既得股份
屆滿一年,既得40%股份。
屆滿二年,既得30%股份。
屆滿三年,既得30%股份。
(2)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得無償收回已發行之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
(3)認股人未符合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有未符合既得條件時,除下列原因外,本公司將全數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或收買規定之限制。
A.自願離職、解雇、資遣: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全數收回其股份。
B.退休: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時,視為全數既得。
C.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視為全數既得。
b.因職業災害死亡或一般死亡,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認股人死亡日,繼承人視為全數既得。
D.留職停薪:
a.因公留職停薪之認股人,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各既得期間期滿日前已復職者,全數既得;尚未復職者,於復職後既得。
b.非因公留職停薪之認股人,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應於留職停薪生效日向認股人依發行價格收回。
E.調職:
a.因公調職之認股人,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各既得期間期滿日仍於調整單位任職者,全數既得;調職後離職者,視同本公司離職員工辦理。
b.非因公調職之認股人,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應於調職日向獲配人收回。
F.其他非屬上列之原因者而終止僱傭關係者,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核定向員工收回或視同既得。
5.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得獲配之股數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3)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104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1,000,000股,每股為無償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23,500仟元(暫以104年4月17日收盤價新臺幣23.5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三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9,400仟元、7,050仟元及7,050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為82,789,693股暫估三年費用化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為第一年新臺幣0.114元、第二及第三年各為0.085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且其取得之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不需交付信託保管且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3.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應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辦理股票信託保管。
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