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麥企業: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4/08/10

2.公司名稱: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民國104年8月7日財訊快報

6.報導內容:本公司民國104年8月7日董事會通過民國104年第二季合併稅後淨利為新台

幣96,490仟元,EPS為2.03元,民國104年上半年合併稅後淨利新台幣174,604仟元,

EPS為3.67元,而財訊快報報導內容為新麥(1580)104年上半年歸屬業主之合併稅後

淨利9,649萬元,EPS為2.03元,特此澄清。

7.發生緣由:不適用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民國ㄧ○四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表詳細資訊將於主管機關規定

期限內完成上傳作業,屆時相關之財務報表資訊請逕向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