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陽工業:澄清經濟日報104年02月26日A17版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2/26
2.公司名稱:三陽工業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
6.報導內容:與美孚仲裁案,獲1.6億補償
7.發生緣由:
有關經濟日報104年02月26日報載本公司爭取提高內湖舊廠開發案分配,
103年09月仲裁結果出爐為敗訴,美孚建設承諾補償三陽1.62億元,本公司
未依規定於收到仲裁結果兩日內公告乙事,該案係屬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揚資產
與美孚建設間之仲裁案件,美孚建設承諾補償對象為上揚資產,並非本公司;
另,上揚資產非本公司之重要子公司,依規定本公司無對外發佈重大訊息之需
要;惟本公司獲知子公司上揚資產與美孚建設之仲裁案結果時,已於103年第
3季度合併財務報告充份揭露並說明。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