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陽工業:澄清經濟日報104年02月26日A17版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2/26

2.公司名稱:三陽工業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

6.報導內容:與美孚仲裁案,獲1.6億補償

7.發生緣由:

有關經濟日報104年02月26日報載本公司爭取提高內湖舊廠開發案分配,

103年09月仲裁結果出爐為敗訴,美孚建設承諾補償三陽1.62億元,本公司

未依規定於收到仲裁結果兩日內公告乙事,該案係屬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揚資產

與美孚建設間之仲裁案件,美孚建設承諾補償對象為上揚資產,並非本公司;

另,上揚資產非本公司之重要子公司,依規定本公司無對外發佈重大訊息之需

要;惟本公司獲知子公司上揚資產與美孚建設之仲裁案結果時,已於103年第

3季度合併財務報告充份揭露並說明。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