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通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不超過2千萬股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348)系通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0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相關法令規範擇定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 20,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依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以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 或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前述參考價格之八成。
(3)實際定價日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於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上述方式訂定。
(4)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辦理之,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5)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其原因為本公司目前每股淨值低,且長期處虧損狀態;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為可能造成累積虧損增加,未來是否可能因累積虧損增加而須辦理減資則視私募後之營業改善情形而定。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第一次:資金用途為購置新事業營運資產及充實營運資金;預計效益為增加新事業營收與收益及公司營運資金增加。
第二次: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預計效益為公司營運資金增加。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私募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特效,為能達到即時引進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可確保公司與投資人間之良好互動關係,進而協助公司擴展營運,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 6規定,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於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上述方式訂定。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轉讓條件外,餘不得再行賣出。
(2)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委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先取具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始得向證期局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再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擬授權董事會得視募集實際情形,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以內辦理;且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不論股款是否足額募齊,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若原計畫仍屬可行,視為已收足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款,並完成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募集。
(2)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埸狀況變化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3)本次私募之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私募專區/私募資料查詢。
本次私募案預計分二次進行其預計募集股數、用途及效益如下—
第一次 預計募集股數為 5,000,000股~20,000,000股.(資金用途為購置新事業營運資產,充實營運資金。;預計效益為增加新事業營收與收益及公司營運資金增加。)
第二次 預計募集股數為0股~15,000,000股.(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預計效益為公司營運資金增加。)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