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收購永大 申報最低數量未違法

(中央社記者鍾榮峰台北2019年3月18日)日立製作所今天表示,公開收購永大 (1507) 申報的最低收購數量,對於永大股東及投資人,沒有違反相關法令,應無不利影響。

日立製作所透過全資子公司台灣日立電梯公開收購全數永大機電股權,台灣日立電梯6日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永大46天、到4月22日截止。台灣日立電梯今天也修訂公開收購說明書部分內容。

針對最低收購數量問題,日立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1月16日公告最低收購數量,與日立在公開收購申報前於去年10月26日在網站公告的最低預定收購數量不同,並沒有違反相關法令,且對永大股東及投資人也無不利影響。

日立認為,去年10月26日在公司網站發表的公開說明,並非證券交易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定義的公告,因此並沒有任何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或是違反相關法規。

此外日立指出,申報最低收購數量,即便與去年10月26日所發表不同,對於被收購公司股東及投資人應無不利影響,主要是公開收購預定最高收購數量仍維持不變,且所有永大股東有權在本次公開收購中,就持有所有股份決定是否參與應賣。

日立也表示,調整最低收購數量預期可提高公開收購成功率,對有意參與公開收購應賣的股東而言有利。此外這次公開收購所有應賣股東收購價格,均為同一,對所有股東應屬公平。

在主要市場主管機關許可部分,日立指出,由於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需有相關公開文件,佐證日立擬公開收購永大的意向,因此日立在去年10月26日於公司網站發表公開說明,以啟動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審此次公開收購結合申報流程。至於最低收購數量調整,不需要另行取得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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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在去年10月26日提供具拘束力提案給永大,表明公開收購永大普通股全數承諾。

日立今天指出,並無提供具拘束力提案給永大的法律義務,相關具拘束力提案屬於單方承諾,僅拘束日立一方,且依據日本法律,可以變更。

日立表示,就此次公開收購來說,公開收購條件除上述最低收購數量外,其他與拘束力提案內容大致相同;最低收購數量調整,對於永大股東及投資人,應無不利影響。

有部分永大股東質疑律盟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余景仁對此次公開收購出具合理性意見書的獨立性,日立表示,余景仁雖同時在理律法律事務所擔任顧問,但並無參與理律法律事務所與此次公開收購案有關任何法律諮詢業務。其次,他也未曾以稅務顧問身分提供日立或永大任何服務。

日立並指出,余景仁確認,就此次公開收購出具合理性意見書,對日立及永大均無直接或重大間接利害關係而影響公正及獨立性。(編輯:鄭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