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軒:「名軒三」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期間為1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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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名軒-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名軒三)發行屆滿3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7/10/05
2.公司名稱: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名軒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債券持有人得於 107年10月23日至107年12月1日 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本次賣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3.79%。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3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3.79%。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07年12月1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7年10月23日至107年12月1日止。
(四)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五)債券已存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之前一營業日(107年10月22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營業日(107年11月30日)止,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