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驊宏資(6148)決議即日起至108/1/25買回庫藏股2千張,每股6.29-12.57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1/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1,337,41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1/26~108/01/2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29~12.57,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9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三案

案由:本公司擬買回庫藏股,謹提請討論。

說明: 1.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

股份,以供辦理轉讓予員工。。

2.本次買回庫藏股之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不超過保留盈餘及股份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之合計扣除已決議

分配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新台幣41,337,412元。

(3)預定買回之日期: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4)預定買回數量:2,000,000股。

(5)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6.29元至12.57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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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下限時,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處所買回。

(7)本次買回之股份,其轉讓辦法及其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訂

定「一○七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8)檢附會計師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3.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9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之2.59%,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

資本之維持。

4.本次申報買回庫藏股係以轉讓股份予員工為目的,本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等相關規定,同意出具聲明書。

5.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全權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公告、申報及相關執行庫藏股

買回等事宜。。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7.11.23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

員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員工;或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

義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得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特殊貢獻等因素加權計算,訂定員工

得認購之股數,並呈報董事會核決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

業事宜。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不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

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時,若公司與員工間有依法訂定之其他權利務約定事項,

亦應一併遵循。

第十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法令,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二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7年11月23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

意通過,自申報日起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9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5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姚勝雄會計師之意見,評估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

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6.29元至12.57元經核對計算與相關規定並無不

符,執行買回股份後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可能影響除造成現金流出外,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

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及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