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來最大改革!1/1中國新反洗錢法加嚴 要求單位及個人配合3項反洗錢義務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於上個月通過新《反洗錢法》,將於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新《反洗錢法》是時隔 18 年來首次重大修改,對於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如房地產仲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提出了更高規的要求與更嚴厲之罰則。並要求單位和個人執行三反洗錢義務:配合反洗錢調查、配合客戶盡職調查及舉報反洗錢活動。未依法備案的處罰 5 萬人民幣。
徐曉婷指出,新《反洗錢法》共 7 章 65 條,分別為總則、反洗錢監督管理、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法律責任和附則。她特別提醒,影響中國大陸台商之重點為下:
在中國設立的金融機構和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反洗錢義務。
關於特定非金融機構,新《反洗錢法》係採用「列舉 + 兜底」的立法模式,包括:
1. 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房地產仲介機構;
2.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公證機構;
3. 貴金屬、寶石現貨交易的交易商;
4. 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
新《反洗錢法》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執行下列三反洗錢義務:
1. 配合反洗錢調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並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
2. 配合客戶盡職調查
與金融機構存在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金融機構的客戶盡職調查,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準確、完整填報身份資訊,如實提供與交易和資金相關的資料。
3. 舉報反洗錢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洗錢活動,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舉報。
徐曉婷表示,實務上大部分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普遍尚未建立反洗錢之相關管理,新《反洗錢法》將迫使建置大量補強工作,增加管理成本。另外,上述規定將反洗錢義務更加明確,想利用非金融機構、單位或個人進行洗錢活動,將面臨更多困難及罰則。
新法第 28 條,將「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擴大為「客戶盡職調查制度」,客戶盡職調查包括識別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瞭解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較高洗錢風險的,還應當瞭解相關資金來源和用途。
徐曉婷表示,根據上述規定,識別受益所有人並非金融機構的單方義務,法人、非法人組織應主動、如實提交受益所有人資訊,將曝光境外股東、實質股東,使得假外資、股權代持、未申報關聯交易或未申報轉讓股權的風險遽升。雖然未依法備案的處罰只有五萬人民幣,但若牽涉逃稅或洗錢等違法行為,將延伸其他嚴重的處罰。
更多鉅亨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