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股》大同延遲公告TUS重整案?投資人協會籲證交所開罰

【時報-台北電】大同公司10月3日公告「持股50%的大同美國公司(TUS)於9月30日在美國法院聲請重整,該院於當地時間10月2日開庭,以確保TUS日常營運無虞……」,中華金融人員暨投資人協會祕書長尚潔梅指大同延遲公告TUS聲請重整的重大訊息,要求證交所調查懲處。

尚潔梅也質疑,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在公司公告TUS聲請重整的重訊前,也就是10月1日申報轉讓2,000張持股做法啟人疑竇,應一併調查了解。

大同因為重訊未即時完整對外公告,曾遭證交所裁罰。如去年12月27日大同擬出售越南子公司100%股權,未完整揭露交易可能無法完成的重要資訊;大陸華映科技對百慕達華映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大同亦承擔連帶責任事,均遭證交所分別於今年1月25日及4月1日裁罰。

10月3日大同發布重訊,指大同美國公司(TUS)於9月30日在美國加州洛杉磯法院聲請重整,該院於當地時間10月2日開庭並核准重整。大同稱TUS和綠能公司共同與矽料供應商Hemlock訂立三方多晶硅原料供應契約,因為原料價格崩跌,導致綠能解散清算。今年7月Hemlock以違約為由,要求TUS以3,500萬美元和解;為避免營運受債務影響,TUS依美國破產法聲請重整。

依證交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5款規定,上市公司或子公司聲請重整或受法院所為任何通知,都是重大訊息;至於公布的時間,公開處理程序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2小時前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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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潔梅認為,大同應於TUS向美國法院聲請重整時,即今年9月30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2小時前,如實公告這項重訊;縱使該日期為美國加州時間,經過換算最晚應於台灣時間10月2日6時30分前輸入,但大同公司卻遲至10月3日才公告,顯然有未即時公告說明的重大缺失。

尚潔梅表示,大同對於TUS向美國法院聲請重整的重大消息,未依公開處理程序即時公告,顯然有所失,證交所應予以懲處,以維護投資人權益。(新聞來源:工商時報─陳昱光/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