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股》大同市場派籲經部一錘定音 准3%股東召開股臨會

【時報-台北電】大同經營權之爭,持續再戰,今(10)日市場派股東發出聲明,並喊話小英總統和蘇內閣「維護資本市場,保護股東權益」;並呼籲主管機關經濟部,展現魄力,一錘定音,准許3%股東,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 市場派大股東王光祥呼籲,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會之亂,如同是「資本市場的槍擊案」,王光祥以3%大股東身份,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開股臨會,以捍衛股東權益,終結大同亂象,並將於今(10)日下午召開記者會。 大同經營權之爭持續延燒,市場派大股東王光祥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條文向經濟部申請,主張大同公司不能、不為召開股東會,申請召開股臨會。 上周經濟部長王美花表示,大同市場派申請召開股臨會一案,本周可望作出裁示。 不過今天早上大同市場派就在報紙媒體刊登聲明指出,經濟部是公司法的主管機關,本來就有權解釋適用的法律。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會的大違法,是公司法實施後首見,但是經濟部不能視而不見,還是沿襲舊例來解釋、認定。 市場派聲明,經濟部是公司法的主管機關,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能召集或不能召集”的意涵、範圍、內容,行政機關本來就可以本於立法本旨、目的、精神,妥作解釋,適應瞬息萬變的社會,發揮行政效能,以符合立法精神,保障民眾權益,這是立法者對於行政機關的授權,經部不應畫地自限。 市場派也聲明,按大同股東會決議如為無效者,是自始確實不生效力,無待任何人的主張,也無待於法院的裁判,當然的不生法律效力。 市場派指出,經濟部是否准許3%股東,召開股東會,是本於主管機關職權的行政處分,從行政權角度來看,經濟部應本於「股東會違法」駁回變更登記的同一理由,認定大同6月30日董事會違法,不能行使職權,與司法訴訟無關,這是法律上不能。 市場派指出,經濟部所謂106年5月11日董事會已經由台灣高院認定有「無效」的事實,大同公司也不承認大同董事會現仍存在,而且有3位董事解任,林郭更已當然解任,公司、股東、員工及往來銀行等都不承認大同董事會存在,為什麼經濟部要3%股東,向不存在的董事會,提出申請,造成股東臨時會陷於無效循環?這不需要等候最高法院判決確定,這是事實上、法律上都不能。 大同市場派呼籲經濟部長王美花不要包庇,更不要因循不合時宜且無法比擬大同6月30日之亂、十年前舊例,展現魄力,一錘定音,准許3%股東,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蔡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