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冲:正名有價證券 保障人權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共同舉辦的「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臺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右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暨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陳冲、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及立法委員李貴敏出席與會。圖/顏謙隆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共同舉辦的「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臺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右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暨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陳冲、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及立法委員李貴敏出席與會。圖/顏謙隆

「臺灣存託憑證」正名與定位爭議,前行政院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表示,「有價證券」在美國、德國與日本皆有清楚定義,但臺灣存託憑證在我國是否認定為有價證券,認為從四大面向著手,改變鴕鳥立法,盤點不清楚函釋結果、民刑分治分途分管、刑法謙抑借鏡日本等國家,釐清其定位、完善法律規範,避免人權保障有所疏漏。

由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共同主辦「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26日於市長官邸舉行,以四大焦點演講切入探討,邀請陳冲以「科普觀點看有價證券與人權」為主題進行專題講座。

過去台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TDR)投資發生許多爭議案件,甚至是內線交易、操縱市場等情況,除了造成投資人損失慘重,TDR法律性質究竟是屬於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或是一般的法律契約?在罰則方面截然不同。

借鏡美國有價證券定義

陳冲笑著表示,各方法律界專家探討有價證券正名,「我趕緊加上科普兩字,用普通人觀點來切入有價證券與人權,過去我曾任行政院長、財政部常務次長、台灣證交所董事長、金管會主委等職位,好像也不能說不懂,針對議題就歷年經驗提出觀點」。

「有價證券定義超越傳統想像」陳冲分享,1980年正好在美國紐約出差,順道去參加了Bank Trust聯貸會議,印象深刻的是,主辦行花了整個上午說明,因美國法院認定主辦聯貸等同發行有價證券,主辦行必須慎重揭露細節;他表示,這次參與獲得寶貴經驗,有價證券的定義超越傳統想像,但若涉及民、刑事,中間須有分野,各國證券交易法關於刑事責任問題,不當然適用,這兩部分需要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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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冲談到TDR認定是否有價證券,以及根據「民刑分途」,民事與刑事採取不同法律責任,民事有賠償責任,刑事則牽涉到人權,所以通常規定要很嚴格,刑事責任構成要件是否夠嚴謹?這部分值得深入探討。

TDR法源依據問題

陳冲表示,或許有價證券定義不是那麼難,美國、德國等國家皆有明確定義有價證券,但回頭看我國的證交法第六條關於有價證券的定義會發現「非常奇特」,有限列舉僅列出清楚的三項,包含政府債券、公司股票與公司債券,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而何謂「主管機關核定」?不得不提到民國76年財政部函釋臺財政(二)字00900號,亦是時至今日常被引用的法源依據。

既然有00900號函釋,為何還有法源依據問題?陳冲進一步點出,首先需要考慮的是,900號函釋是否有其道理?以及是否得以適用?仔細探究法條演變,證交法第三條所稱的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有趣的是,當年把主管機關列為三級機關是相當罕見;但第六條寫明「經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而民國77年修法第六條改成「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有微妙差異。

陳冲說明,在民國76年哪個單位有權核准有價證券?主管機關是「財政部證管會」,根據條文有權核准的是「政府」,但根據900號函釋可發現實際核准的為「財政部」,在當年背景脈絡下,有權核准到實際核准的機關都不一樣,確實有些不清不楚,再來概括授權範圍也模糊不清。

關於有價證券,陳冲指出,應正本清源,改變鴕鳥立法,現行的證交法第六條概括授權太過廣泛,容易造成該管沒有管,不該管卻管,政府應考慮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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