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補償申請期限 延至2025年6月底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今年6月30日屆滿,為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權利,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增訂「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條文,明訂在特別條例屆期前、防疫補償2年請求權時限未過者,於特別條例期限屆滿後2年內仍可提出申請,也就是在2025年6月30日前仍可以申請。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傳染病防治法自1999年6月起,歷經12次修正,最近一次為2019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在2019年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在中國現蹤之後,疫情隨即蔓延全球,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告為「國際關注的緊急公共衛生事件(PHEIC)」,我國於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提供政府機關採取相關防疫作為之法律依據,及時防範及阻絕疫情。

據特別條例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從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為止,這段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有鑒特別條例今年6月30日施行期間屆滿,確保符合申請防疫補償要件而未申請者的權益,因此提出修法,將該防疫補償之短期消滅時效延長至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期間之末日為止,等於2025年6月30日前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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