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兼具銀錢收據發票 公托安養中心免課印花稅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財團法人經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及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老人安養護中心,就其提供安養照護服務等社會福利勞務取得之收入所出具之憑證,應如何徵免印花稅?

依財政部106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500148380號函解釋,財團法人倘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其提供安養照護服務等社會福利勞務取得之收入,所開立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統一發票,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課徵印花稅;惟其如就上開收入開立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性質,則應課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