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銀行保險後年揭露氣候風險財務

【時報-台北電】為力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銀行業、保險業要開始揭露氣候風險相關財務。金管會11月30日指出,現已發布「本國銀行業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銀行業、保險業自2023年起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將氣候風險財務揭露相關資訊納入永續報告書或公布於公司網站。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指出,為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所定永續金融發展目標之核心策略,強化本國銀行對氣候相關風險之管理,金管會經參酌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CFD)所發布的「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及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相關指引規範,同時考量台灣銀行業實務的現況,訂定「本國銀行業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預計自2022年起實施,國內銀行應自2023年起,於每年6月底前辦理前一年度氣候風險相關財務揭露在公司官網上。

林志吉表示,「本國銀行業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要求銀行應依「規模及業務性質」建立適切的氣候相關風險管理與機會機制,自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等面向揭露對於氣候風險的管理資訊,同時應訂定相關內部規範及機制,定期審視確保依循指引之規定辦理,他解釋,像有些銀行以不動產業務為主,受到氣候變遷影響大,碳排較高就會有不同的揭露程度。

林志吉表示,實施初期僅要求銀行業者定期揭露,就揭露內容則採循序漸進方式,對於國銀未能揭露或無法具體揭露的事項,給予可解釋說明的彈性,引導業者逐年增加自行揭露資訊並強化各項質化及量化內容。

廣告

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指出,保險局已訂定「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預定自2022年實施,保險業自2023年起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將氣候風險財務揭露相關資訊納入永續報告書或公布於公司網站。

張玉煇表示,考量國內金融業多以集團視角進行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管理,屬金控或保險業之子公司得與母公司合併揭露。

「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要求保險業,應依照規模以及業務性質建立適切之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評估及揭露機制,包括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同時應訂定相關內部規範,定期審視並確保公司依指引之規定辦理。

考量氣候相關資訊揭露架構之整合及標準化指標之建立,以及保險業規模及業務屬性之差異,金管會參酌國際經驗,初期以鼓勵逐年增加自行揭露資訊的方式引導業者,給予業者可解釋說明的彈性,引導業者逐年增加自行揭露資訊並強化各項質化及量化內容。(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魏喬怡、彭禎伶/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