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管會祭十大招,防保險員當內鬼
【時報-台北電】「保戶投保未滿三年要求解約,且當初招攬的業務員又剛離職不滿一年」要注意,金管會列出符合這兩大特徵的保單解約案,壽險公司要派專人進行電話訪問並保留錄音,確認保戶終止保單的原因,還要告知相關權益損失等,必要時壽險公司甚至可調查保戶在終止保單前,是否投保其他壽險公司的同款商品。
防止業務員舞弊、挪用保戶資金、勸客戶保單解約或借錢買新保單、跳槽後鼓勵保戶解舊保單再投保新保單等,金管會出十招,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落實,且要訂入與保經、保代的合作契約中。
金管會明訂保單保全業務共六大項,即保險單借款;要保人終止保單;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展期定期保險;減額繳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地址、電話號碼、電郵信箱變更。
先前曾發生業務員自行變更保戶聯絡方式,或所有保戶的聯絡方式都登記成自己電話,保險公司聯絡不上保戶,衍生出保費挪用、保單借款等弊案,因此金管會在保單保全業務上明訂防業務員舞弊十招,要求保險業落實。
一是對保單招攬業務員或保經或保代的品質、要保人辦理保全方式、支款方式等,訂定不同控制機制。二是應核對要保人身分或簽名,若需被保險人同意者,應核對被保險人身分或簽名;三為非保戶親赴保險公司辦理的案件,應通知要保人,告知已受理其申請事項,或在完成保全審核時通知要保人。
四是涉及支付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與要保人確認申請意願;五是要保人委託他人辦理,應確認受託人身分、授權或代理權限;六跟七是涉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址變更,要核對新地址不是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所屬業務員、往來保代或保經或銀行的地址。
八則是涉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電話號碼或E-mail變更,也要核對不是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所屬業務員、往來保代、保經、銀行及所屬業務員的電話或電子郵件;九是若要支付任何款項,要確認錢有送達要保人。若錢是用來付其他保單保費或是續期保費,應跟要保人做確認。
十是要保人要終止保單,但若符合投保不滿三年,且當初招攬保單者已離職或終止合作不滿一年,保險公司同意終止保單前,要派員電訪並保留錄音,確認保戶意願,告知解約的相關權益損失,保全作業人員必要時得檢核保戶解約前是否投保其他公司的同款保單。(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