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業適用金保法 4上市公司先上車

【時報-台北電】租賃業中的個人金融業務是否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近期金管會、台北市租賃公會及租賃業者召開研商會議,達成四家上市租賃業者的中租、和潤、日盛台駿、裕融,及旗下子公司共計14家,先行適用金保法的共識。

會議共識是金管會上半年對外預告修正草案後,接下來有兩個月預告期,將多方蒐集相關意見跟看法,爭取下半年上路。至於整體經濟部管轄的6,000多家租賃業者,第一波先不列入,先看14家業者實施情形,再研擬是否擴大和如何擴大。

金管會當日由副主委陳彥良代表出席,由於事前已討論及溝通達初步共識,接下來將進入滾動式調整,不單藉上市公司高標準做為表率,更希望做到業者跟消費者雙贏。

四家上市租賃公司提出是否可有相關的「認證」機制,類似銀行參加存款保證的證明、鮮奶標章等,可協助消費者辨別,也讓消費者了解已經受到「金保法」的保護,對租賃公司更是正面。

原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旗下「馬上辦服務中心」負責協調,據悉,會中也有提到希望持續維持相關單位的協調功能甚至強化,盼能達成「先協調、再評議」,避免多方都協調的多頭馬車問題,希望變成單一窗口。

先前「山道猴子」悲歌在台灣上演,外界呼籲金管會納管租賃業,金管會相當重視,因此希望先藉由上市租賃公司適用金保法,希望針對消費爭議面向管理,也可增加社會信賴感。

金管會相當重視租賃業相關的消費者保護,以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BNPL)業者,金管會已協助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其會員從事先買後付自律規範,建議提供BNPL服務的業者,基於強化自身風險控管及消費者保護,除應遵循民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外,可參考自律規範訂定相關內部規範,例如揭示債權讓與契約的總價款、期數、利率等還款相關內容,及消費者未按期付款時應負擔的遲延利息與其他費用等。(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孫彬訓/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