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專挪用客戶款項 台中銀挨罰400萬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金管會公布最新裁罰案,指出台中銀行前楊姓理專涉嫌挪用客戶款項,影響2名客戶、金額約1048萬元,顯見台中銀未確實執行內控制度,依違反銀行法規定裁罰台中銀400萬元,要求通盤檢討相關管理及查核機制,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此案為金管會今年第5度針對銀行理專監守自盜案作出裁罰,合計罰鍰已達6千萬元,創下歷年新高。累計金管會2012年迄今9年來,已對銀行發生挪用客戶款項或與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事件開罰33件、合計罰鍰已達1.82億元。

銀行局長莊琇媛表示,台中銀北斗分行前楊姓理專自去年7月至今年3月間,以有投資機會為由向客戶借錢、代客戶保管存摺及蓋妥印鑑的空白取款憑條,將客戶存摺及傳票交付櫃員辦理匯款,藉以挪用客戶存款,共影響2位客戶、金額約1048萬元。

莊琇媛指出,台中銀已禁止行員為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但楊姓理專將客戶存摺及傳票交付櫃員辦理時,存匯部門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予以拒絕、覆核機制亦未發揮功能,使其得以挪用客戶款項。

其次,台中銀內規禁止行員保管客戶存摺及印鑑、已蓋章的空白取款條、禁止所有行員代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不得與客戶間有私下借貸、擅自為客戶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等,但主管階層對理專人員行為未落實督導,致未能發現並遏止楊姓理專違規行為。

金管會認為,上述2大缺失證明台中銀未確實執行內控制度,依違反銀行法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並要求台中銀通盤檢討相關管理及查核機制,包括違規態樣交易辨識、警示及查核等,以避免相關違規情事再度發生。

同時,金管會要求台中銀全面檢討此案違規行為所涉業務、法遵或風險管理單位經理人及職員責任,將視責任檢討情形列為認可缺失改善的審酌依據。上述缺失改善在未經金管會認可前,將影響台中銀新業務、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