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持陸完稅憑證 回台可抵稅

【時報-台北電】國稅局28日表示,我國企業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可以持當地完稅憑證回台申請抵稅。 官員指出,台商課稅型態要看在大陸為子公司或分公司,兩者課稅形態大不同,母、子公司為不同法人之間的盈餘分派,最多只能抵10%。 但台商在陸企業若為分公司,則為同一法人,目前陸的營所稅率為25%,台灣為20%,若在陸營所稅負較高,回台報稅可免繳大陸所得的台版全額營所稅。 過去我國禁止直接投資大陸,不少台商在1990年代採用紙上公司西進投資,首先將台灣帳戶資金匯到免稅天堂地區如BVI、開曼群島等紙上公司帳戶,再轉匯到大陸子公司,獲利再透過盈餘分派方式匯到紙上公司、再匯回台灣母公司。 不過,自2002年兩岸加入WTO後,我國開放直接投資大陸,部分台商經投審會核准,採用台灣總公司、大陸分公司型態。 官員指出,若台商為台灣母公司、第三地紙上分公司、在陸子公司等三層架構,因子公司與母公司為不同法人單位,子公司在陸稅負無法抵減,台灣稅局只會認定紙上分公司在盈餘分派時被陸扣繳10%的資本利得稅。 但如果是台灣總公司、大陸分公司型態,因為皆為同一法人,我國稅局可認定在陸繳納的營所稅憑證可回台抵減台灣營所稅負。 舉例而言,若台商母公司A透過開曼紙上分公司B轉投資大陸子公司C,假設C所得為2億元全部分派給B時,必須先扣繳10%稅負、即為2千萬元,若B再分派給A,我國稅局認定A獲得股利分配2億元、按我國營所稅率20%計算,台灣營所稅負為4千萬元,但可以依照B扣繳憑證抵減2千萬元。 但如果台商總公司H是在2002年後經投審會核准,以分公司方式投資大陸,則所得為2億元的分公司在陸繳納25%營所稅,稅負為5千萬元。 台灣稅局認定H在陸所得2億元、在台營所稅負為4千萬元,但H在陸已繳5千萬元,台灣營所稅負可全額抵減。(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