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信基金 明年起須增編半年報

【時報-台北電】投信基金目前只要編年度報表,但近期主管機關修改相關法令,並發文投信投顧公會轉通知基金業者,明年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信基金年度報表外,也要開始要編制半年報。

此外,在財報中有關基金資金投資標的,應按照投資國家分類,在基金財報的「費用部分」,也要揭示「會計師費用」和「借款費用」金額。

金管會對於法令修訂指出,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0條第1項及增修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6條第1項規定「新增納入半年度財務報告」。因此,從2022年(含以後)年度財務報告及2023年(含以後)半年度財務報告的格式都得依規定格式編表。

金管會書面說明,投信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應包含:一、淨資產價值報告書;二、投資明細表;三、淨資產價值變動表。

至於被金管會認定必須要詳加說明的事項,組合型基金應揭露基金本身及所投資的集團子基金的管理費、相關費用;與關係人重大交易事項;金融商品相關風險以及因持有個別或某類金融商品而暴露於潛在重大財務風險的合約條款及合約內容。

基金收益分配應說明可收益分配來源、配息級別、配息頻率及除息日(如ETF為除息交易日,ETF以外之一般基金為收益分配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並按級別列示本(半)年度分配金額。

至於「交易成本」應說明金額及項目內容(如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另對於基金投資股票及債券應以涉險國家進行分類,其他標的則應敘明標準。

基金「費用項目」除要標明「經理費」、「保管費」及「其他費用」,未來也要揭示「借款利息」及「會計師費用」。(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黃惠聆/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