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台商配合證監會備案 需履行當地法遵義務(2-2)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全國律師聯合會大陸事務委員會委員周天泰律師表示,針對現在備案內容來看,中國證監會要求發行公司備案的內容,都還是一般實務上,公司上市監管機構會審查的項目,如公司組織架構、股權、高階經營層、業務項目、財務穩健等。周天泰提醒,日後在大陸境內有主要經營活動的台商,如果要在大陸境外辦理公開發行等籌資活動,以及在台灣協助作業的台灣券商,都可能因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產生向證監會辦理備案的當地法令遵循義務。
周天泰律師指出,由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是在3月底實施,因此,先前已經完成KY上市或境外掛牌的公司,現在可以不必立刻去備案,這些在3月31日前完成上市的企業稱為「存量企業」,雖然可以不必立刻備案,但未來若要發公司債或可交換債券、優先股以及增發新股(二次發行)的,就必須依新辦法向大陸證監會備案。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今年2月發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的四大重點如下:
一、境外發行的定義:根據該辦法的規定,所謂的境外發行包括直接境外發行證券與境內企業間接境外發行證券,證券的範圍,包括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除了首次公開發行外,實務上常見的借殼上市、SPAC等操作模式均納入到規制的範疇中。
在該辦法公布前已經完成在境外直接上市,或是境外間接上市的企業,後續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優先股以及增發新股(二次發行)的,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但是,監管指引中特別明確發行證券用於實施股權激勵、公積金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分配股票股利、股份拆細的情形以及僅轉換上市地位或上市板塊但不實際發行股份的情況,均不屬於需要備案的情形。
二、需要備案的3大主體:(1)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2)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3)擔任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業務的保薦人或主承銷商的境外證券公司。其中,境內企業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例如KY公司回台上市),發行人應當指定一家主要境內運營實體為境內責任人,向證監會備案。境內企業符合下列二要件的,構成間接境外發行上市:(1)境內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總資產或者淨資產,任一指標占發行人同期經審計合併財務報表相關數據的比例超過50%。(2)經營活動的主要環節在境內開展或者主要場所位於境內,或者負責經營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多數為中國公民或者經常居住地位於境內。
三、境內企業與境外證券公司各自的備案程序。(1)境內企業備案程序分首次公發,以及IPO後的個別準備文件。(2)境外證券公司的備案分為三種情況,即首次備案、更新備案以及年度備案。各有不相同的備案程序。
四、備案的準備工作。因應該辦法的施行,境內企業與境外證券公司按該辦法辦理備案作業時,相關文件準備的格式、重點以及備案文件中應載明的事項要點,可參考博泰明安專業法商服務所提供的相關指引。(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