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彰銀工會:台新金應立即出清持股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2801)經營權,彰銀工會對此主張,高院僅認為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4席普通董事、並非過半董事席次,且就今年改選狀況來看,台新金顯然已無意經營彰銀,呼籲應立即出清彰銀持股。 彰銀工會認為,高院雖判決台新金與財政部間契約存在,但也明白指出契約期間應有合理範圍。台新金自2005年10月3日取得彰銀乙種特別股迄今已達15年、早已超逾合理期間,表決權拘束契約應無繼續效力認為財政部應繼續上訴,維護全民利益。 彰銀工會表示,台新金持股彰銀22.55%,就今年董事改選最低當選門檻10.4%而言,至少可取得2席法人代表董事,卻未積極投票選任其提名的5名候選人,同時又不斷訴訟主張財政部須無限期支持其所提名董事候選人,認為立場不一、二相矛盾並不合理。 彰銀工會指出,台新金早於2008年1月15日,便曾明確公告「全部撤銷並終止執行」換股併購彰銀條件及架構,且台新金今年更直接放棄在彰銀董事會的任何法人代表人席次,認為台新金已無意圖控制彰銀或與彰銀建立密切關係。 彰銀工會主張,台新金既然主動放棄對彰銀的經營管理,其投資彰銀股份已不符金控法要求轉投資公司股票的主要目的,認為台新金應不得繼續持有彰銀股份,呼籲金管會必須立即要求台新金出清彰銀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