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台新金:彰銀案歧見 財部應儘速協商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有關財政部於110年7月23日否認台新金(2887)於彰銀(2801)案所受之委屈及損失,台新金今早發出聲明,強調除表示遺憾外,也建議雙方針對以下之歧見,儘速進行協商,俾事情圓滿解決,以共創雙贏。

1.財政部一直不願承認的事實是,16年前台新金控是在彰銀最艱困之時刻,配合政府政策、出錢出力處理彰銀問題。台新金控搶救彰銀的貢獻,迄今未被主辦方的財政部正視與肯定,此一源頭性的歧見,期能早日釐清。

2.台新金控就彰銀案之損失數據,均根據商業常規與市場法則客觀評估。財政部就台新金控喪失彰銀經營權之損失認知,完全忽視台新金控為投入365億元,所需籌措該筆金額之成本(包括發行普通股、特別股及債券所需支應之成本)。財政部對於正常交易應計入的綜合成本的忽視,不但違反商業常規,而且偏離市場法則。台新金控提議與財政部共同委請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方協助釐清此等歧異,以期共尋解決之道。

3.基於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於去年八月對外表示:「讓台新不吃虧退場」的善意,台新金控已履行對金管會之承諾,開始處分彰銀持股即不再行使股利受配權以外之股東權利。希望財政部尊重院長的指示並予以善意回應,以創造息爭止訟、雙方共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