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出重手 大同即日起不得再自辦股務

大同 (2371-TW) 經營權之爭延燒,金管會今 (14) 日公告,大同股東常會已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依證交法第 39 條規定,對大同做出糾正處分,即日起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大同於 6 月 30 日召開股東常會,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 50% 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之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

金管會表示,經請集保結算所查核,發現大同有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3 項及第 6 條第 2 項的規定,因此依證交法第 39 條規定做出糾正處分,並命令大同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金管會呼籲,股務代理機構或自行辦理股務事務的公開發行公司,於執行股務事務時,須保持中立並恪遵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