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研院看世界-人口販賣問題 金融業應加強合作防堵

近來國人遭詐騙拐賣至柬埔寨及其他東南亞國家的新聞頻傳,引起各界對於台灣涉及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犯罪及相關洗錢風險的高度關切。觀察近兩次台灣的國家洗錢與資恐風險評估報告,雖已將人口販運納入洗錢/資恐威脅面的評估範圍,然而與其他犯罪或威脅類型相較,人口販運並未被列為台灣非常高度或高度威脅之項目。因此,近期頻傳的人口販運新聞,是否代表人口販運已成為新型態的重大犯罪或洗錢類型,而與既有認知不同,值得公私部門留意。

人口販運三元素

依據聯合國毒品暨犯罪辦公室(UNODC)的定義,人口販運係由三個元素所構成,包含:(1)行為: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2)手段: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利用脆弱境況,或收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及(3)剝削目的:如性交易、強迫勞動、奴役或類似奴役及器官買賣等。

此外,依照UNODC的定義,人口販運與人口走私(Human Smuggling)皆可能涉及相同的犯罪集團模式或路徑,惟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人口販運受害者係受到詐騙、威脅等不法強迫手段遭到買賣;另一方面,人口走私中被走私的對象係自願支付價金以換取違法方式前往目的地,惟被走私的對象亦可能在過程中被販賣,進而亦成為被迫勞動或性剝削之受害者。

台灣人口販運防制重點

依照2022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的人口販運狀況主要為外籍移工(主要來自印尼、菲律賓、泰國及越南等東南亞國家)及外籍學生經仲介來到台灣後,因高額仲介費或遭雇主的不合理對待,導致強迫勞動或強迫性交易等狀況。有鑑於此,行政院自2006年頒布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後,隨即於2007年成立跨部會聯繫平台,透過追訴(Prosecution)、保護(Protection)、預防(Prevention)及夥伴(Partnership)等面向,強化對於被害人的保護及行為人的追訴。

廣告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重點,除既有模式,以台灣作為人口輸入地,對於外籍人士來到台灣後所可能產生的性剝削或勞動剝削採行相關的防範措施外,亦宜從前述台灣人遭拐騙至柬埔寨或鄰近地區的人口輸出觀點進行考量。

綜觀我國刑法體系,以近期新聞事件所涉及的柬埔寨人口販運議題為例,在台灣境內發生的行為,可能為招募、媒介、買賣,或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等,可能分別該當刑法第296-1條、第297條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3條等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上段所述罪名均為最輕本刑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屬於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稱之特定犯罪。因此,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應將涉及上述人口販賣犯罪相關的洗錢行為納入交易監控範圍,以確保金融機構可辨識該等疑似洗錢行為,進而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就台灣銀行業總行營運的角度,由於台灣要為人口輸出地,銀行業者或可從以下面向監控相關可疑表徵:

一、辨識客戶是否可能為人口販運受害人─銀行於辦理客戶業務往來審查時,可多加注意客戶是否符合前述新聞事件所提及的人口販運被害人表徵。此外,於執行日常業務監控時,亦可考慮檢視客戶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登入狀況,是否有與客戶背景不符之處。

二、辨識客戶是否可能為人口販運加害人─考量人口販運不法獲利可能大多涉及現金或來自非法地下通匯渠道,故與現金交易及人頭帳戶相關之可疑表徵與監控措施,亦可適用於辨識客戶是否疑似涉及人口販運相關洗錢交易。

此外,人口販運為全球關注的重要ESG議題,銀行業有必要藉由了解近期與人口販運有關的犯罪或威脅趨勢,進一步檢視既有的洗錢,以及資恐風險防制架構,以有效監控或偵測相關可疑行為或交易狀況,以期阻斷不法集團金流,進而提高打擊人口販運活動之執法成效。

更多工商時報報導
英業達 攻5G專網智慧工廠
太陽光電、離岸風電 雙延宕 連2年未達標 明年挑戰更大
中國與瑞士擬股市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