邑昇董事會決議修訂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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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邑昇-更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5/0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25,809,72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6/28~105/08/2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00~21.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9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每股10元至21元之間(惟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買回庫藏股2,000,000股以轉讓股份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認購股數,報請薪酬委員會討論並送董事會核准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無償進位),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每股轉讓價格不予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後生效,並應報告於最近一次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相關內部規章辦理,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5年6月27日第八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櫃檯買賣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5.9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7.6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105 年6月 27 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依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