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建設、遠雄房地產廣告不實 公平會開罰220萬元

公平會28日表示,遠雄建設因轉售第2期基地,以致於僅能提供第1期建案約317坪中庭空間,無法提供報導所宣稱的600坪中庭花園,給付坪數差異難為一般消費者所接受,經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以「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分別處遠雄建設公司120萬元罰鍰、遠雄房地產公司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遠雄建設及遠雄房地產公司銷售台中市南屯區「遠雄文心匯」建案,提供資料供蘋果日報在2015年8月22日報導,內容描述該建案「1、2期社區中間另保留約600坪中庭花園」,但遠雄建設之後在2018年11月將第2期基地賣給其他公司,該其他公司在2019年11月完成第2期建案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以致於無法提供如報導宣稱的600坪中庭花園。

公平會調查發現,當時蘋果日報報導刊載資訊是由遠雄建設提供,因此,遠雄房地產以提供資料方式讓蘋果日報以報導方式刊登具商業價值的訊息,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稱之廣告。

公平會表示,業者提供媒體一定的資料,使媒體以新聞之方式加以報導,對業者而言亦具有招徠生意的效果,也是屬於《公平法》第21條所規範的廣告,而且以新聞之方式呈現,更容易使人相信其客觀性,所以事業提供給新聞媒體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內容等資訊,應該注意是否與實際情形相符,如果於報導刊登後實際情形可能有變,亦應注意原報導是否可能構成不實廣告的問題。

公平會補充說明,以預售屋銷售為例,消費者購買當下看不到摸不著實際成屋,只能依賴建商所提供的各種資訊做判斷,又房屋價值高昂,購屋往往是很多人一生一次的大事,建商更有義務持續注意其所提供資訊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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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了解商業經營上有彈性變動的需求,例如本案建商將第2期土地出售的行為,但只要建商可以預見未來實際興建情形可能與當初媒體報導的不同,而影響消費者的判斷時,建商就有義務提早因應,在彈性經營的需求上同時兼顧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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