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合併案超標1/3 嚴重違反法規 主張超頻應繳回

遠傳電信法務法規暨採購群資深副總經理李和音29日出席NCC舉辦的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聽證會時表示,該合併案最主要之爭議在於低頻頻譜超標乙事。李和音說,1GHz以下頻率相對稀少、發射距離遠且繞射力強,更適合偏遠地區或深層室內,乃是廣泛及可負擔連網之驅動力、至關重要之稀少資源、為國家重要資產及數位化基石,屬關鍵之黃金頻段,此亦為國際上普遍之見解。

因此,當特定業者掌控過多1G以下頻率將衍生產業不公平競爭以致減損消費者權益,我國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文將1GHz以下頻率單獨劃分為一個區間,並就該區間設有頻寬1/3限制,足認主管機關亦肯認1G以下頻率對市場競爭之重要性,屬關鍵之黃金頻段。

李和音說,該合併案1GHz以下共60MHz超過1/3上限10MHz,超頻比例達百分之二十,已嚴重違反歷次頻譜釋出競價規則及法規明確限制1G以下總頻寬不得逾1/3之規定。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應繳回超額頻寬。該合併案存續公司主張「當市場結構改變,若使MNO網路數量減少為三家,應可放寬頻率持有上限規範」,與現行法規不符。

李和音說,現行法規既已明確規定1/3上限,政府及人民自應遵守並據以裁判,而非於未經修法完成並公告前即任意改變已訂之法律,法規的安定性為重中之重,並應為奉行之準則,不應允許任何人以情事變更之理由自行改變。過去亞太電與國基的合併、遠傳與亞太合作均為遵法而轉讓頻寬,皆係奉行遵守法律之行為。

廣告

遠傳強調,電信頻譜屬於公共財,公共財應選擇用於外部性大、公共利益大的領域,因營業讓與變化產生的頻譜超標,自不能私相授受,應由主管機關收回,未來再分配予外部性大、公共利益大的領域。中華電信既已提出繳回超頻頻段10MHz之活用方案,主管機關自應要求台哥大繳回超頻頻段,轉而將此超頻頻段應用於外部性大及公共利益大之領域,並無所謂頻譜閒置之問題。

再者,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例外規定應僅得適用於維護公平競爭、無頻率過度集中且無其他外部性大、公共利益大的領域的前提下,即便欲適用此例外規定亦須有更充分實質的理由與證據具體說明無限制競爭、頻率使用效率、整體經濟利益及所帶來之重大利益等,且此等必須大於外部性大、公共利益大的領域所帶來之效益應用,始能排除1/3上限之限制。倘若僅因「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即可排除1/3上限之限制,無異助長任意以私法契約方式達成突破法律之規定,進而破壞市場公平競爭之行為。

遠傳說,該合併案迄今也未說明其保留超頻頻譜所宣稱帶來之利益究竟是否大於外部性大、公共利益大的領域所帶來之效益,況且該等說明,也非正確,故無適用例外規定之可能。

法規規定之頻譜上限自民國102年來即已存在,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不論其究竟是繳回上下行各5Mhz的700MHz或900MHz,其應可依據現行技術滿足用戶需求,自不應有影響合併後用戶權益及公司競爭力之問題。

另外,遠傳認為,合併案存續公司合併後於低頻頻段擁有700MHz及900MHz,故其可選擇歸還700MHz,而非900MHz,故無損害台灣之星用戶權益之可能。

遠傳強調,依據法規規定,超頻與否之認定與「每百萬用戶使用頻寬」或其總頻寬或用戶數無涉,本合併案存續公司自不能引進其他未曾討論或並無共識之方式如「百萬用戶使用頻寬」或其總頻寬或用戶數等來重新詮釋低頻頻譜上限相關法規,並據此推斷其持有超頻頻寬並無不公平競爭之可能。

另外,遠傳認為,用戶數多少與頻寬數多少並非絕對關係,用戶的選擇包含了網路品質、服務體驗、品牌形象等,若以用戶數多少主張合併案超頻無公平競爭恐有誤導大眾之虞。

更多中時新聞網報導
台股9個月狂崩5千點!金融海嘯後最慘股災?他嗆:還早
北極星殞落下暴雪 新藥股還能碰?專家薦6檔獨角獸 加碼低軌、綠能政策護身股
帳戶暴增784萬 一查發現是Google匯的!他傻眼:我又不是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