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上班人人都領雙倍薪水? 勞動局:老闆可事前經勞工同意調假
[FTNN新聞網]記者盧逸峰/台北報導
今年1月28日(農曆除夕)至1月31日(初三),為內政部指定應放假之日,台北市勞動局說明,按勞動基準法規定老闆應使勞工休假,且工資照付。如老闆使月薪制勞工於農曆除夕至初三同意出勤,依法需增給1日工資(8小時以內)或事前經勞工同意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
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說明,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且希望藉由實施8週彈性工時制度,使本年度春節連假連放9天,需事先經工會同意,如果公司沒有工會,就要經勞資會議同意,並且要在會議決議將企業的行事曆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才能將1月27日的工作日與2月8日休息日調整互換。
高寶華指出,調整後的1月27日已成休息日,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老闆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至於調整後的2月8日已成為正常工作日,勞工出勤時只要按正常的上班日給薪即可。
勞動局特別提醒,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彈性工時制度,除此之外,按勞動部公告,自114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額調整為新臺幣2萬859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額調整為190元,老闆如使時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每小時最低工資(8小時以內)不得低於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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