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網路》台灣大斥中華電 直指:道德假象 意在頻譜

【時報記者王逸芯台北報導】台灣電信業若無意外,最快今年第四季就會回到三雄格局,中華電(2412)、台灣大(3045)近期對後續超頻問題火氣越槓越大,中華電主張台灣大在併入台灣之星後,在1Gbps以下的黃金頻段中超標10M,應繳回再重新釋出,甚至向通傳會遞交「台灣大擬合併台灣之星案」聽證會意見書,台灣大今日由技術長郭宇泰、商務長林東閔親上火線,直言「只看到子彈到處在飛、卻只是空包彈」,更直指中華電「撇開道德的假象,不就只是為了拿到頻譜」!

技術長郭宇泰表示,競業中華電說我們(台灣大)未來在完成台灣之星合併後,就會有頻譜超標,但希望這一切都可以從「法」開始,自從超頻爭議以來,幾乎都是「只看到子彈到處在飛、卻只是空包彈」,其實,資源要以合理方式分配也是NCC(國家通訊委員會)會考慮的重點。

郭宇泰表示,從三大兩小回到三家業者競爭只會更激烈,假設還套上頻譜三分之一的規定,這根本不足以服務客戶,「五家時訂出三分之一是防止壟斷、五家時訂出三分之一是防止競爭」,換言之,中華電現在動作如此積極,是在「防止競爭」而已,他怒轟,「撇開道德的假象,不就只是為了拿到頻譜」,郭宇泰強調,如果頻譜可以輕易繳回,那是不是就是因為頻譜太多、交回也無傷,說穿了只是透過傷害對手用戶體驗,造成用戶流失以趁機擴張。

郭宇泰表示,從數學上計算,即使是用最寬鬆的算法,遠傳、中華電都有超標是不爭的事實,超標數額及如何處理,應由主管機關認定。根據3GPP國際標準,4G可使用頻寬最小單位為1.4MHz,故對於中華電及遠傳各自超頻之頻段,並非技術上無法處理。再者,上下行各5MHz整數倍數之轉讓頻寬限制,係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明訂,「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並無此規定,在技術可行且五家業者皆已轉軌情形下,自然不能援引舊子法之規定。

該事件只要是因NCC(國家通訊委員會)為了避免大型業者壟斷資源,在2013年台灣有五家電信業著條件狀況時,明定頻率不能超過3分之1,但隨著電信業「五變三」,超頻問題隨之浮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