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自住族 房貸利息列舉扣除留意3件事

(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16日電)低利環境下自住房屋買氣大增,2020年購屋的自住族,今年報稅便可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上限新台幣30萬元,但要留意相關限制,如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須辦理戶籍登記等,二胎房貸則不適用。

個人綜所稅的計算,是以所得金額減掉免稅額、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後的淨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稅,其中,扣除額分兩種,包含標準扣除額(現行單身者12萬、有配偶24萬)及列舉扣除額(特定項目金額合計),兩者比較後,選擇金額最高一方列報扣除。

而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正是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之一,與其他列舉扣除額項目,如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等金額合計,若高於標準扣除額(12萬或24萬),報稅時就可選擇列舉扣除,達到增加節稅效果。

不過,中區國稅局提醒,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必須符合多項條件,若錯誤列報將被剔除補稅。

首先,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金額是以當年實際利息支出為主,且必須先從中減除當年適用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一般為金融機構存款利息)金額,以相減後的餘額列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

其次,房屋必須是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且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該課稅年度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並須檢附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再者,如果有借貸銀行有變更或有增貸情形,一律還是只能原始購屋貸款利息額度來列報,二胎房貸、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的房貸利息支出,均不能列報扣除。

此外,同一年度中,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兩項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適用。(編輯:楊凱翔)110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