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製尼古丁電子菸油牟利千萬 檢方起訴2嫌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5日電)台中市林姓男子涉嫌與江男非法製作、販賣內含尼古丁等列管成分的電子菸油牟利,不法獲利達1000萬元,檢方循線查扣逾7000瓶電子菸油等物,依違反藥事法罪嫌將林男等2人起訴。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47歲林姓男子自民國105年6月至108年9月間,以網路訂購方式,自美國進口添加在電子菸油的香料,再自行調製成含有衛生福利部列管的尼古丁等成分電子菸油。

林男因調製數量不敷使用,轉向39歲江姓男子購買已調製完成的電子菸油,再以每瓶30毫升新台幣300元的價格,在台中市西屯區一處店面販售,或販賣給高雄、嘉義與新竹等地店家,獲利約新台幣1000萬元。

台中地檢署指揮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台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與調查局中區機動工作站等單位於108年9月19日前往林男的店面與江男的住處搜索,查扣電子菸油7057瓶、香料19瓶、甘油26桶、丙二醇12桶與香料85瓶等證物,並將林男等人帶回偵辦。

檢方偵辦時,林男與江男都否認犯行,林男辯稱,香料是從美國進口,他認為不可能有尼古丁成分,也未私下在原料中添加;江男辯稱,未與林男製造電子菸油,他僅賣給對方香精而已,並未含尼古丁成分。

檢警查扣相關證物後,送交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發現有26個品項、2260瓶電子菸油或香料內含尼古丁成分,且檢方調閱江男通聯記錄,查出他與林男曾就電子菸油製造問題討論,顯見有參與製作。

台中地檢署表示,含有尼古丁、薄荷腦成分的電子霧化器補充液(俗稱電子菸油),為藥事法規範的藥品,需經衛福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才能輸入、販賣或調劑,若未核准者屬禁藥。林男與江男皆未取得許可證。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據證人證詞、查扣證物、現場照片等證據,今天依違反藥事法罪嫌將林男等2人起訴。(編輯:戴光育)10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