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財部挺太陽光電設施 50案估裝置容量421.34MW
【時報記者葉時安台北報導】財政部國產署配合綠能政策提供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均要求受託經營人檢附土壤污染報告,並落實契約期間查核。截至113年11月底,已提供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共50案,面積約429.35公頃,預估裝置容量421.34MW。
財政部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在無保育及公用前提,配合國家推動綠能產業政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以及公共利益認定提供使用對象,或經該等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者,得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及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由國產署所屬各分署將國有土地委託經營予前述對象供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並辦理履約管理相關事宜。截至113年11月底,已提供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共50案,面積約429.35公頃,預估裝置容量421.34MW,其中26案完成商轉,裝置容量為307.41MW。
國產署表示,受託人於簽(換)訂委託經營契約「前」,應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及繳納履約保證金,經各分署檢視該土污報告檢測值不超過「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規定之管制標準,始辦理簽約。委託經營期間,受託人對其經營之國有土地應負管理及維護責任,各分署均每年定期派員檢查其使用情形。另國產署自111年起委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無人機系統(UAS)航拍,將納入監測受託經營太陽光電國有土地,如有發現異樣即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協處,以達管控國有土地合法使用。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委託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收回部分委託經營土地之次日起1個月內(即契約到期或終止「後」),原受託人亦應檢附土污報告送各分署,以檢視國有土地無遭受污染。國產署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配合國家政策提供國有土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使用,均兼顧國產權益切實要求受託人使用國有土地不得有污染情事,並將監控其使用國有土地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