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經營房地、有價證券買賣 收入無明確歸屬按比例計稅

【時報-台北電】國稅局3日表示,企業如果是經營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其收入可分為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一般而言可將應稅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營所稅即可。不過,若部分業者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無法明確歸屬,則按比例計稅。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買賣房地、證券、期貨的企業,其免稅收入包括免繳所得稅的土地交易收入、土地改良物交易收入、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稅與期貨交易所得稅,還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或盈餘。 而應稅收入則為出售房屋、應稅土地、手續費、利息、租金、出售資產等收入。如果成本、費用或損失可歸納,則直接在應稅、免稅收入認列即可。 不過,如果無法明確歸屬時,買賣房地、證券、期貨的企業必須按照免稅、應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比例為分攤基準,計算出可減除的支出。但是在實務上,企業常常會漏報免稅的股利收入,導致申報錯誤。 舉例來說,A建設公司申報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其應稅收入包括出售房屋收入、管理費收入及利息收入等,免稅收入包括出售土地收入及股利收入,但A在申報時未報現金股利2,700萬元,導致免稅、應稅收入比例申報錯誤。 經過國稅局核定調整後,A的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為4,943萬元,而應稅分攤比例由43.35%調降為41.34%,等於是可抵稅的支出下降,從2,143萬元降為1,913萬元,國稅局核定A增加課稅所得額230萬元,需補繳營所稅負46萬元。(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