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廠商新產品 可預審貨物稅率

【時報-台北電】國稅局表示,廠商研發新興產品,可在貨物出廠前向國稅局申請貨物稅預先審核機制,釐清適用產品類別與貨物稅率,辦理具結手續後再行出廠,即可避免後續國稅局認定的貨物稅爭議。 貨物稅條例規定,輪胎、水泥、飲料、玻璃、油氣、電器、車輛等產品在出廠時,必須依照各產品適用稅率課徵貨物稅,但有些產品定義為免稅,導致企業與國稅局認知有所差異。 官員指出,現在科技日新月異,各企業不斷研發出新興產品,有些外觀與內部零件已經和傳統電器差很多、甚至是多功能產品,像是床頭燈具除照明外還可播放音樂,這時就產生該產品應適用音樂播放機或是一般燈具貨物稅率的問題,因此國稅局必須做個案審核來判定。 國稅局判斷標準大致上仍不離兩大原則,也就是大法官解釋與貨物稅條例。官員強調,依照大法官釋字698號解釋,在判斷前需檢視產品的主要功能,例如汽車音響屬於車輛的附屬用品,則汽車音響等同於汽車的一部分,自然要與車輛價格合併計算貨物稅,以小客車而言,貨物稅率為25~30%。 另外,由於貨物稅條例有電唱機、音響組合等類別,新興產品必須依照其分類判定,像是近幾年市面最常見的藍牙音響,如果是有USB孔,多半屬於電唱機範圍、適用10%貨物稅率,並依法享有豁免條款,也就是手提且為32公分以下者免課貨物稅;但如果藍牙音響只能以藍牙連接播放音樂,多數屬於音響範圍,一律適用10%貨物稅率。 官員建議,企業在研發新產品時,為求審慎、應事先申請預審,如果廠商未登記貨物稅籍、直接產製且販售,只要遭認定為應稅貨物,國稅局將依照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的「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罰則,依照補稅金額裁處三倍以下罰鍰。(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