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美材:臺北地院判決1/14日董事會之臨時動議第一、二案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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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0)誠美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民國108年1月14日董事會之臨時動議第一、二案決議無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長何昭陽先生、
本公司前副董事長葉美麗女士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0號
4.事實發生日:108/06/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關於本公司108年1月14日董事會臨時動議解任本公司董事長何昭陽先生及推選葉美麗女士為董事長之事項,因該次董事會決議程序涉及違反法令等疑慮,由本公司
董事長何昭陽先生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次董事會決議之效力。
6.處理過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本件判決主文為:確認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所作之董事會臨時動議第一案(解任本公司董事長何昭陽之董事長職務),以及臨時動議第二案(選任新任董事長)之決議無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1月29日北院忠108司執全精字第62號執行命令,本公司已於108年2月14日由何昭陽先生續行本公司董事長職務。
(2)本公司已於108年4月26日全面改選下一屆董事,並於同日推選何昭陽先生續任本公司董事長職務,上述之爭訟事項於108年4月26日亦已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