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堅聲請再審坦承收錢 法官斥不懂避嫌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被控收賄、協助業者推動都更案,遭判10年確定並服刑中,許聲請再審,高院今天開庭,許否認犯罪但坦承收錢收名錶等;法官斥責,身為副巿長卻不懂避嫌。

許志堅被控自民國100年4月至103年6月29日擔任新北市副市長、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藉新店廣明都更案,收受業者周麗惠現金509萬元、香奈兒錶1只、蕭邦錶2只、金條2條等賄賂,合計約新台幣615萬6350元。

判決指出,許志堅收賄手法包括安排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到周麗惠掌握的公司坐領每月4萬元乾薪,另每月收受周女3萬元現金,並轉交給父親作為孝親費用,又藉由生日、女兒結婚機會收受名錶、金條等。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均判處許志堅10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去年3月7日駁回上訴定讞;許志堅去年3月12日入監服刑至今。

許志堅日前聲請再審,主張有新事實及新證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提訊許志堅出庭,94歲的許父坐旁聽席全程觀看兒子。律師主張,依照許志堅的人流、金流及職務上的對價關係,都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許志堅則說,周麗惠沒有行賄動機,他家與周家交好,雙方雖沒有簽約,但有合議合建房子,他出地,周女建房。

法官詢問許志堅,如何認識周女,是否有收錢及收錶及金條,許志堅答稱,因台北巿前議長吳碧珠而認識周女,比較密切來往約是90年左右,有收到509萬元的匯款,也有收下名錶及金條,金條是請周女代買,還沒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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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當庭斥責,貴為副巿長,卻不懂避嫌;許世堅當場回稱,也有趁周女女兒搬家,送上價值65萬元的畫作;法官接著說,「我要提醒你,你不該收下這些東西」,這是犯罪,應該要避嫌及迴避,尤其對方已提到都更案,官職者不能有這些行為(收受財物),已敗壞官箴,「錢收了、東西也收了,給你的原因是什麼,由法官調查綜合判斷」。(編輯:方沛清)1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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