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領移工不適用勞退新制 監院促勞部全面檢討

針對藍領移工適用勞退舊制,必須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年限才能領退休金,退休門檻高,而勞動部於2006年以令釋免除雇主為移工提撥退休金義務,引發牴觸母法爭議,監察院19日促請勞動部因應環境變遷與移工在台年限放寬,全面檢討該令釋是否逾越法律授權,並評估是否涉及差別待遇。

我國勞工退休保障制度分為舊制與新制,自2005年起實施的勞退新制,讓勞工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職,或公司歇業、倒閉而中斷,是許多勞工的重要保障。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表示,現行規定排除尚未取得或難以取得永久居留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及其他白領專業人士適用勞退新制,使其無法享有退休金累積機制。其中,有超過50萬名在台藍領移工,僅適用「勞退舊制」,除非長期在同一雇主工作到退休,否則根本領不到退休金。許多移工在台工作多年,制度卻建立在「他們不會留下來」的假設上,未能反映移工實際長期工作的情況,導致退休保障產生落差。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8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勞動部全面檢討原勞委會2006年12月15日發布的令釋,該令釋免除雇主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為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是否已逾越法律授權、違反明確性原則。

另就是否開放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非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工作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與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監察院建議勞動部應會同國發會研商,並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及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在兼顧國家總體發展下,審慎通盤檢討。

監察委員表示,勞動部應配合時空環境變遷及《就服法》修正,儘速全面檢討是否修正或廢止現行令釋。若政策認為目前仍不宜要求雇主為藍領移工提撥退休準備金,則應在勞基法中明確規定排除提撥義務的法律依據,才能符合法律上明確授權的規定,保障適用勞退舊制移工的退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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