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雷虎(8033)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增發行普通股案,額度3000萬股

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A)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

之六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

之特定人為限等相關規定辦理。

(B)本公司此次私募之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

(C)認同公司經營理念及專業團隊為原則。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普通股3,000萬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普通股3,000萬股之額度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A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以下二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C.若日後發生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受市場因素影響低於股票面額,則對股東權益影響為

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將視公司未來營運狀況消

除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及因應未來轉投資發展之資金需求,

以維持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及強化公司競爭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籌資之時效性及可行性等因素,擬透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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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募集資金,確保公司長期經營發

展所需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

六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

時市場狀況,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實際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加入可降低成本,改善公司財務結構,

或直接或間接打開客戶通路,提供多樣化產品以提升產品銷售數量。

分次發行: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之,分次辦理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各分次私募資金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及因應未來轉投資發展之資金需求,

以維持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及強化公司競爭力,並於股款繳納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

機關報備。

第1次:預計1,000萬股~3,000萬股;第2次:預計1,000萬股~2,000萬股;

第3次:預計1,000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