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正峰新(1538)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增普通股,上限500萬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以對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為應募人,並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規定之資格。

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以對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之策略性

投資人為應募人,並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資格,目前尚無已洽定

之應募人。

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之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1)必要性:投資人之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均與公司具有互補之

效應,且能提高公司獲利性,故引進策略性投資人。

(2)預計效益:藉由策略性投資人之資金引入,可充實營運資金、提升公司競爭力、

降低財務成本以改善財務結構,對本公司未來營運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五百萬股,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需求於

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五百萬股之普通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

每股股價之八成。亦不得低於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之八成。

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係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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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故應屬合理。依前述訂價方式致本次私募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對股票

面額與私募價格差異可能造成累積虧損增加而影響股東權益時,將視未來公司

營運狀況消除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私募所得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等一個

或多個資金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等因素且

私募股票有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

期合作關係,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

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

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市申請。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