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修正4月上路 加熱菸以重量、支數從重課徵

加熱菸(圖/關務署提供)《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吸菸有害健康!戒菸專線:0800-63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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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的《菸酒稅法》第7條,行政院已核定自4月1日施行;財政部於今日表示,配合修正發布《菸酒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未來加熱菸將重量與支數為單位,從重課稅。

財政部表示,《菸害防制法》明定其他菸品以計量單位「重量」或者「支數」來計算菸品健康福利捐,從高課稅。《菸酒稅法》的其他菸品課徵的菸酒稅額則是規定依據每公斤或每千支1590元,從高課徵。

財政部舉例,廠商如果在國內產製經衛幅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的加熱菸,每千支重量為0.8公斤,那麼若是以千支來算,菸稅即是1590×1(千支)=1950元;但是以公斤來算,1590元×0.8(公斤)=1272元,就會以千支為計稅單位;但是反之,但每千支重量如果超過1公斤應以公斤計算即取稅額較高者為計稅單位。其他菸品如粉末的鼻菸、小塊或片狀的嚼菸無法以支為計稅單位,則是以公斤為計稅單位。

財政部表示,廠商若產製加熱式菸品應依《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先向衛福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並等到取得換發的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後才可以產製。

若是取得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如欲進口加熱菸,應先向衛福部確認該菸品是否業經審查通過,倘未經審查通過,應向該部申請審查並通過後,再辦理進口事宜。

另國內產製加熱菸的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完成前述程序後,才可以開始產製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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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提醒,有意產製或進口加熱菸者,務必於開始產製或進口前,依規定辦理,並誠實申報菸品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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