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售消金涉聯合行為 立委要公平會1個月給報告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2021年11月10日電)花旗銀行出售消金業務,和潛在買家簽密約、3年內不得聘用花旗員工。民進黨立委江永昌今天質疑這已涉及聯合行為,要求公平會1個月內說明。公平會主委李鎂說,須進一步了解契約內容,依具體情形研判,會盡快報告。

花旗(台灣)銀行出售消金業務,和潛在買家簽訂3年密約,要求潛在買家3年內不得聘用自家員工,遭工會質疑恐影響員工工作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部分。

針對花旗(台灣)銀行和潛在買家的禁止招攬條款,江永昌指出,花旗銀行出售消金業務時,傳出與十幾家銀行簽訂密約,只要是表達收購意願的買家就簽訂,要求他們不可以招攬花旗員工,這是業者之間的聯合行為。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14條所稱「聯合行為」,是指企業為了達到限制競爭的目的,透過契約、協議等方式,和競爭企業間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或地區,約束彼此活動的行為,並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

列席的李鎂說,花旗銀行的問題,初步來看涉及勞工問題,目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有注意到這個議題。

江永昌追問,花旗銀行這項聯合行為的主體是與其有競爭關係的金融業,簽約彼此約束3年內不能招攬員工,目的是限制競爭。這侵害勞動力自由市場,影響很大,目前花旗員工自由轉換工作的權利被剝奪,要求公平會對此提出報告。

關於花旗售消金遭立委質疑,已涉及聯合行為,且有限制競爭的疑慮,李鎂說,這需要進一步依照具體情形來進行研判,約需要2個月的時間。但江永昌認為2個月期限過長,要求在1個月內提出,他也商請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陳超明,裁示公平會須於1個月內提供說明報告。對此,李鎂表示,會盡量加速處理。

李鎂會後受訪表示,須進一步了解契約內容,因為不公平行為,不等同於不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要處理的是不公平競爭,比如濫用獨占地位,或是橫向結合、限制轉售價格,或是不實廣告行為。所以有關花旗銀行的問題,還是需要弄清楚具體內容,公平會將進一步了解涉及約束勞工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