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益性、侵害性連動 降低自辦都更同意門檻

第一場次由廖義男教授主持,報告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楊智傑教授,以都市更新條例為題,透過回顧現行都市更新條例與相關法規範,進一步探討「城中城」危老建物推動都市更新所面臨的困難,認為在2019年都更條例修正後,政府對危老建築物,應主動優先劃定更新地區;如由民間自行申請評估後發現而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既具有一定公益性,則啟動都市更新的門檻不宜過高,因而建議對於危老建物的都更程序,應與都更公益性、侵害性連動,降低自辦都更同意門檻。另外,考量老舊房屋因繼承原因,使所有權人不斷增加,建議調整各項程序的所有權人計算方式,以每戶為單位,透過降低計算所有權人的總數,以增加啟動都市更新的可能性。最後,現行都更手段中,除重建外,亦包含對於所有人權利侵害較輕微的整建和維護,針對侵害較輕微之手段,建議可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但考量我國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範仍不明,建議參考日本建物區分所有法,明定相關程序,並讓對權利侵害較輕微的整建與維護無須再適用都更條例的複雜程序。

與談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陳立夫教授以都市更新條例為核心,從解釋論到立法論,先對都市更新條例規範基本說明後,再進一步點出如何界定都市更新中「公共利益」為一大課題,並引申提出公共利益與同意比率門檻關聯性如何界定?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限度及政府如何介入。最後,聚焦說明「城中城」個案後續是以公益性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進行,保障原住戶及所有權人居住權與財產權。然日後危老建物重建似乎仍須回歸立法論上,對現行法制不足進行修正,使政府能積極介入並消弭危老建物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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