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扣除股數使股東出席未過半 經部駁回大同董事變更案

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說明公司法修法草案。(謝佳興 攝)
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說明公司法修法草案。(謝佳興 攝)


針對大同公司董事改選爭議,經濟部商業司今天(9日)以公司派不該在主管機關、法院就股權表示意見前,拒發股東選舉票及剝奪股東投票權,還錯誤引用法條,自行扣除股東股數造成股東會出席未過半等理由,駁回大同所提出的董事變更申請。至於是否要求限期改選董事,商業司指出,既然登記已遭駁回,就維持原先登記董事名單,後續會看市場派、公司派雙方動作為何,若仍遲遲不改選,才可能動用公司法195條,要求限期改選。#央廣記者謝佳興採訪報導#

大同公司日前援引企業併購法等法條,強調市場派股東有併購意圖,但在向金管會遞交持股超過10%的申報書時,投資目的卻沒有勾選併購,只勾選策略性投資,認為有違法之虞,便逕自在股東會上刪除市場派過半股東的投票權,再掀董事改選爭議,而大同也向經濟部提出董事變更申請,引起外界關注。

經濟部商業司9日正式駁回大同董事變更申請。商業司長李鎂強調,在主管機關、法院還沒針對股權表態前,大同不應自行拒發股東選舉票、剝奪股東投票表决權,且大同遞交的股東議事錄提及,有將違反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民法的股數扣除,但是否違法同樣應由法院及相關機關來認定,而非企業,再加上大同5月已向法院聲請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的訴訟,還申請假處分,顯見是認為股東權、表決權是否有效要由法院認定。

李鎂指出,既然股數不應扣除,此次股東會召開過程就與公司法規定不符,因此駁回公司派的董事變更申請。她說:『(原音)那既然是不應該扣除,我們從他的議事錄來看,實際出席股份總數沒有過半,這也跟公司法規定股東會開會要有過半股東出席也明顯有違,也沒有補正餘地,所以經濟部今天做出不准變更登記的處分。』

李鎂表示,此案駁回後,董事仍維持原先登記的名單。至於是否祭出公司法195條規範,要求大同限期重新改選,她則說,會先觀望公司派、市場派後續動作,因為股東有很多救濟方式,例如依照公司法173條,申請自行召集股東會,經濟部予以尊重,且大同公司派目前仍有主導辦理股東會的權利,若現在立刻要求召開,也可能再次發生影響股東權益的情形,而目前金管會已在調查此案,經濟部也會視金管會的調查做後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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