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調整購售電費率 9電廠挨罰60.07億 定案

最高行政法院13日判決,指九家電廠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調整購售電費率,遭公平會2013年判定「聯合行為」無違誤,全案確定,麥寮汽電、國光等九家電廠須繳納60.07億元罰緩,此案民營電廠抗罰纏訟九年,最終逆轉輸了。公平會表示,顯示最高法院認同其調查與法律見解。

整起事件,因台電2006年12月起陸續調漲發電用天然氣價格,向九家電廠提出合約當中的燃料成本按即時價格反映調整機制,雙方雖在2007年9月達成協議,但2008年9月、10月、12月等3次「購電費率隨利率浮動調整機制協商」會議都無法達共識,台電報請政府介入,2012年9月第四次會議仍協商破局

公平會指出,2013年3月,因九家民營電廠共同串聯,「拒絕」調整與台電的購售電費率協商,影響到發電市場供需功能,公平會認定為是「聯合行為」,重罰九家業者共新台幣63.2億元,創下史上最高罰鍰紀錄。

結果,九家電廠不服向行政院提出行政訴願,同時也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否定聯合行為」的訴訟。全案纏訟九年,九家電廠從一審到更二審均獲判勝訴,但公平會不滿,再提上訴。

行政院訴願部分,公平會指出,雖認定業者有聯合拒絕行為,但就罰款部分卻兩度要求公平會「重為適法之處分」,第一次因九家業者聯合行為期間,跨越公平法新法與舊法適用期,當時公平會是依新法對業者開罰,在「釐清爭議點」後,直接扣除舊法罰款上限新台幣2,500萬元,並再「善意」針對每家酌量各減500萬元,也就是每家各減3,000萬元後,共罰60.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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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因九家業者的運轉期間、電價結構、參與會議次數、獲利能力、違法期間、還有同意修約時間等都不同,卻採一律裁減罰鍰,是沒有考量各家電廠不同之處,為此,公平會再度依要求調整為裁罰新台幣60.07億元。

最終,各家罰鍰分別為,麥寮汽電18億1,300萬元、和平電力13億2,000萬元、長生電力6億1,000萬元、新桃電力5億4,800萬元、森霸電力4億8,900萬元、星能電力3億9,200萬元、國光電力3億7,100萬元、嘉惠電力3億6,400萬元、星元電力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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