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傑-DR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48萬元

處第二上市公司Regal International Group Ltd(中文名稱:耀傑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6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耀傑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蘇○○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準用第36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下稱特殊適用辦法)第3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耀傑集團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準用第36條第2項,及特殊適用辦法第3條規定,依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期限前(108年4月15日)公告申報107年度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限期該公司補正,該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就耀傑集團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