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平台將列管 商品標示法新制今上路

商品標示法於去年經總統公告修正後,經濟部陸續依商品標示法授權,完成11種特定商品標示基準修正。

經濟部17日表示,包括修正後的新標示規定、網路商品販售平台將納入規範、重大違法者可逕給予處罰等新規定,均將從18日開始適用。

為使現行商品標示更完善,經濟部去年針對商品標示法全盤修正,立法院於同年5月3日完成三讀,除了因應科技發展、將商品標示規定接軌國際,更重要的是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並修正一律須「先通知改正、才能處罰」的規定,同時也明定若違法情節重大、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

新法內容增訂得公告特定類別商品可採電子標示方式,包括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得採行電子標示方式之商品類別,以符合業界需求;修正製造日期採國際慣例標示為「年月」或「年周」;另時效性商品,除標示製造日期外,仍須加註有效日期,且有效日期應標示至「日」;應標示事項可依國際慣例方式標示、或在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部分標示事項可用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

為確保網路商品符法規,新法也增列販賣場所以外之檢查場所並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檢查,相關場所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違者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令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的相關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同樣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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